巨额彩礼给付后婚事迅速告吹 江西一法院宣判:女方返还48万
订婚时豪掷现金、金条等价值60余万元的彩礼,共同生活短短数日便矛盾爆发,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及其父母告上法庭。近日,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,一审判决女方家庭返还男方彩礼48.7万余元。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。
巨额彩礼给付后
婚事迅速告吹
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获悉,据法院判决书披露,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于202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,同年3月5日举行订婚仪式。订婚期间,吴某向周某及其父母给付了现金彩礼38.8万元、见面礼6万元、“大打送”钱4万元(在当地婚俗中,打送钱是指男方在订婚宴席上给女方亲属的红包)、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以及打送周某亲属17000元,合计现金53万余元。此外,吴某还给付了重100克的金条一根(价值70200元)和金戒指一个(价值3000元)。

订婚后,吴某外出务工,周某则在父母家生活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。2025年4月25日,周某前往吴某工作地共同生活,但仅四天后便因矛盾返回老家。此后,双方未再共同生活,并就退婚及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,吴某遂将周某及其父母周某腾、吴某辉共同诉至法院,要求返还全部财物。
庭审中,双方就彩礼范围及分手过错责任产生较大争议。被告周某辩称,见面礼、“大打送”钱及打送亲属的款项属于人情往来和礼节性赠与,不应计入彩礼范围。其同时指出,吴某在交往中隐瞒真实收入及负债情况,且吴某父亲过度干涉二人生活,是导致婚约解除的主要原因,吴某存在重大过错。因此,周某认为仅同意部分返还彩礼的50%。周某的父母则辩称,自己并未实际接收彩礼,不应被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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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厘清彩礼范围
酌情返还九成
金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关于彩礼范围,结合当地习俗,现金彩礼38.8万元、见面礼6万元及打送周某本人其中的10001元,均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,应认定为彩礼。此外,吴某父亲转账给周某的10000元,本质上仍以缔结婚约为目的,同样认定为彩礼。而“大打送”钱及打送亲属的款项,属于人情往来费用且已实际支出,不计入彩礼。吴某转账的5000元工资款,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,予以扣减。金条与金戒指属于贵重物品,价值73200元,计入彩礼总额。综上,法院最终认定的彩礼总额为541201元。
其次,关于返还比例。法院认为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,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接收彩礼一方依法负有返还义务。尽管双方订婚后发生了关系并短暂共同生活,但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月,尚未形成持续、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。综合考虑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过错,且共同生活时间极短,法院酌定按彩礼总额的90%返还,即487080.9元。
最后,关于被告主体资格。法院指出,给付彩礼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,根据本案证据,彩礼系在订婚仪式上交付给周某及其父母,故依据最新司法解释,将周某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共同承担返还责任,于法有据。据此,金溪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,并驳回了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『来源:华商报大风新闻』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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